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今天(1月16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提到,一些直播间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肆意夸大食品功效,甚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些老年消费者为了保健,被一些无良主播忽悠,从直播间买回了一堆“不吃不甘心、吃了更闹心”的“问题食品”,当他们想要退货维权时,还处处碰壁,也让广大消费者叫苦不迭。
据悉,新规对禁止性规定的细化,主要是针对监管实践中最突出、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三大痛点:
一是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流入直播间;
二是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如将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暗示疾病治疗功能;
三是食品类别混淆、信息不实,误导消费者判断。
一是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流入直播间;
二是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如将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暗示疾病治疗功能;
三是食品类别混淆、信息不实,误导消费者判断。
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副司长母兰介绍,针对这些痛点,《规定》明确了两大核心禁止要求。
一是明确13类直播间禁售食品,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播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些规定直接回应了消费者最关心的食品安全底线问题,为直播间食品划定“红线”。
二是细化10项直播行为禁令,重点解决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等问题。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并按照下列要求开展食品直播电商活动:
(一)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
(二)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或者设备设施明显改变食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感官认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四)不得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五)不得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相互混淆;
(六)不得对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七)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
(八)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
(一)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
(二)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或者设备设施明显改变食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感官认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四)不得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五)不得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相互混淆;
(六)不得对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七)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
(八)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